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曾某甲、陈某丙、吴某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时间:2002-10-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三亚刑终字第27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2)三亚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某甲,别名曾某健,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海南省三亚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海鲜销售商,住(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1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汪某某,海南新东方律师事务所三亚分所。

原审被告人曾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海南省三亚市,汉族,初中文化,渔民,住(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1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某丙,别名陈某金,男,1950年1月出生于海南省三亚市,汉族,小学文化,电焊工,住(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1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吴某丁,别名吴某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海南省三亚市,汉族,小学文化,手扶拖拉机手,住(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1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某乙、陈某丙、曾某甲、吴某丁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于2002年8月12日作出(2002)城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曾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9年7月,因开发西岛需要,西岛居委会将被告人曾某乙盖在开发区内的钢筋水泥屋无偿拆掉,曾某乙因自己提出的无理赔偿要求得不到满足而怀恨在心,在西岛上煽动村民及家人上访。与此同时,西岛村民认为西岛开发征地赔偿不合理和怀疑西岛居委会前任领导班子有贪污行为,而不断上访。

2000年初,为达到上访的目的,被告人曾某乙、陈某丙、曾某甲伙同陈某光(批捕在逃)、陈某戊、周某己等人在西岛的老人院、海边等地肆意宣扬"上访有赔偿,如果村民参与签名或交钱支持上访,上访成功后有钱分"。致使不明真相的村民纷纷签名或交钱支持上访。同时,曾某乙指使吴某丁、曾某甲等人到村民家里收取上访费用,所收取的钱由曾某乙、陈某丙二人保管支配。

2001年4月9日上午,曾某乙、陈某丙、陈某戊等人组织西岛村民共23人乘车到海口上访,并在省政府大门两侧草坪上静坐两天一夜,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

2001年5月份一天,为解决西岛问题,由三亚市南海办事处和西岛居委会组织西岛村民代表召开协调会。当主持人周某某主任讲完话,曾某乙即发话说西岛的财务和土地征用赔偿问题都不清楚,是否给官员贪污掉了。听曾某乙这样一说,其他代表也跟着吵闹起来。接着周某己说台商征地赔偿不合理,应该赔偿6.2亿人民币,陈某伍也说:"如果得不到赔偿,我们就要行动"。曾某乙、陈某丙马上随声煽动:"如果得不到赔偿,就到台湾人处闹事,将台湾人赶出西岛"。其他村民代表也一起大声吵闹,致使协调会无法进行。

2001年6月30日下午5时许,西岛村民将一条横木拦在海堤公路处,不让岛上车辆经过,此时云洋旅业有限公司的陈某守、罗某列开柳州车经过,被迫停下。而国家测给局的郑某某武也骑自行车路经此处,被村民打跑,自行车被扔下大海。当天晚上8时许,曾某乙、陈某丙因要到省人大上访,就叫庞某清通知各村代表曾某甲、吴某丁、陈某庚、周某己等人到曾某乙家开会。会上陈某光、曾某甲说上访有什么用,应该到台湾人处闹事才行。周某己、吴某丁等人表示支持。大家同意后,曾某乙说要闹事就等他和陈某丙离岛后才去闹,以避免政府对他俩的怀疑。次日,曾某乙、陈某丙二人离岛到省人大上访。

2001年7月3日上午8时许,陈某光等人根据6月30日的会议决定,聚集村民到开发区闹事。由陈某光、周某辛、周某壬等人用一空氧气瓶当钟敲打,发动村民,然后陈某光用一块红布横幅书写"偷卖土地、国法难容,还我土地、还我青苗"。由陈某光、曾某甲带领村民举着横幅向开发区游行,并在开发区码头阻拦游客,不让游客上下西岛。村民陈某文、谢某某等人将台商陈某惠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并将陈某惠的照相机扔进海里。上午11时许,从省人大上访回来的曾某乙、陈某丙叫闹事的村民回去,村民们才散开。而在下午2时许,码头上有船运椰子苗上岸,又被村民阻拦,工作组的孙某某书记上前劝解,被周某己推打。

2001年7月4日上午8时许,周某辛又敲钟聚集村民进行闹事。陈某光又写一横幅"打倒贪官,中国共产党万岁",由陈某光、曾某甲二人带领村民举着横幅向开发区游行,又在开发区码头阻拦游客上下岛。吴某丁、吴某癸等人还打伤南海办事处副书记苏某某(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其他村民还抢走开发区餐厅、仓库、饮料店的财物。至上午11时许,曾某乙、陈某丙才叫村民回去。同时,曾某乙对村民说:"你们今天做的事是对的,回去等待政府处理,有什么事我负责"。群众听后鼓掌散开。此次事件,造成西岛云洋开发区经济损失(略).6元。7月3日、7月4日事件造成云洋开发区停业7天,严重影响开发区的正常工作。

2001年8月6日下午3时许,公安机关带走涉嫌闹事的吴某丁、吴某癸、谢某某三人。公安人员刚带人乘船离去,陈某光、曾某甲就带30多名村民前往码头追赶,见船已开去,就返回周某辛家附近,陈某光与曾某甲商量一阵。过了一会儿,村民又敲钟聚集,接着五、六百名村民便游行到派出所质问公安人员为何抓人,并大叫放人,否则不让游客离岛。晚上9时许,部分村民跑到开发区发电厂,命令电厂工人李昌龙停止发电,扰乱电厂的正常工作。晚上10时许,三亚市公安局集中警力,一举驱散占据码头、餐厅等处的村民,将被困在岛上的825名游客护送下岛,至此游客已被困在岛上约七小时之久。在此行动中,前来岛上执行公务的公安干警杨某某、吴某某、黎某某、林某某等人被西岛村民用木棍、石头围攻殴打,其中吴某某、杨某某被打成轻伤,黎某某、林某某为轻微伤。同时,开发区的一辆东风牌汽车和一辆长安牌微型车被砸坏,损失价值人民币399元。三亚市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三亚市旅游局、海南特区假期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为解决被困游客的善后工作分别损失人民币(略)元、1543元和(略)元。此次事件造成云洋开发区停业16天。并且省外媒体《羊城晚报》在8月7日、8月8日两天报纸连续报道西岛8·6事件,给本市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某有:

1、证某麦某某、陈某某、林某某、陈某某、王某某、黎某某、陈某某等证某证某及村民自愿上访签名、集资名单表证某1999年7月至2000年初,被告人曾某乙、陈某丙、曾某甲伙同陈某光、陈某戊、周某己等人为发泄他们对西岛居委会的不满情绪,以上访有钱分为借口在岛上煽动村民参加上访,并指使吴某丁等人收取上访费的经过。

2、证某庞某某、陈某戊、麦某某、郑某某、麦某某等证某证某证某2001年4月9日,被告人曾某乙、陈某丙等人组织23名村民到省政府上访。

3、证某周某某、陈某某、黎某某、陈某某、麦某某等证某证某证某2001年5月份,市X街道办事处和西岛居委会组织村民代表召开协调会议,会上被告人曾某乙、陈某丙煽动说:"如果得不到赔偿,我们将台湾商赶出西岛"。

4、证某陈某某、罗某某、郑某某武的证某证某2001年6月30日下午5时许,他们在海堤公路X村民拦阻。

5、被告人曾某乙、陈某丙、曾某甲、吴某丁的供述笔录证某2001年6月30日晚上8时许,他们召集各村代表到曾某乙家开会,并决定到台湾人处去闹事。

6、证某陈某某、孙某某、苏某某、吴某某、陈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等证某证某证某2001年7月3日、4日二天,被告人曾某甲与陈某光带领村民到云洋开发区游行闹事,并打伤有关人员和损坏部分财物。

7、证某王某某、周某某、孙某某、杨某某、吴某某、林某某等证某的某言证某2001年8月6日下午3时许,公安机关带走涉嫌闹事的吴某丁等人后,西岛村民进行闹事,将前来执行公务的公安干警打伤,还砸坏二辆汽车。

8、案犯造成损失价格鉴定书、法医鉴定书及相关的书证某实西岛云洋开发区被砸坏的二辆汽车损失价值人民币399元,其他各种财物损失(略).6元。三亚市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的损失(略)元,海南特区假期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的损失(略)元,三亚市旅游局的损失1543元。被害人陈某惠、苏某某、黎某某、林某某的伤势均为轻微伤,杨某某、吴某某的伤势为轻伤。

9、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记载案发现场的概貌。

以上证某,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某实,来源合法,真实客观,具有证某效力,予以确认。

原判认为,被告人曾某乙、陈某丙、曾某甲、吴某丁无视国家法律,为实现无理的要求和发泄不满的情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共同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曾某乙、陈某丙、曾某甲、吴某丁在犯罪中起策划、组织、领导作用,都是首要分子,应依法处罚。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证某作、生产正常进行,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1、被告人曾某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被告人陈某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3、被告人曾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4、被告人吴某丁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被告人曾某甲不服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1、被告人曾某甲在本案中仅是参与上访,其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本案证某之间相互矛盾,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甲"在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首要分子"的事实不清,证某不足。请求依法改判。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本案的证某,业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判认定本案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某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上诉人曾某甲及原审被告人曾某乙、陈某丙、吴某丁无视国家法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共同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上诉人曾某甲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证某麦某某、陈某某、林某某、陈某某、王某某、黎某某、陈某某等证某证某及村民自愿上访签名、集资名单表证某1999年7月至2000年初,上诉人曾某甲伙同原审被告人曾某乙、陈某丙及陈某光、陈某戊、周某己等人为发泄他们对西岛居委会的不满情绪,以上访有钱分为借口在岛上煽动村民参加上访,并指使吴某丁等人收取上访费的经过。原审被告人曾某乙、陈某丙、吴某丁的供述笔录证某2001年6月30日晚上8时许,他们召集各村代表到曾某乙家开会,在开会中,当陈某光提出到台湾人处去闹事时,上诉人曾某甲积极表示同意闹事。原审被告人吴某丁的供述及证某陈某某、孙某某、苏某某、吴某某、陈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等证某证某证某2001年7月3日、4日二天,被告人曾某甲与陈某光带领村民到云洋开发区游行闹事,并打伤有关人员和损坏部分财物。依据以上证某和事实,原判认定上诉人曾某甲与原审被告人曾某乙、陈某丙、吴某丁在犯罪中均起策划、组织、领导作用,亦为首要分子,并无不当。上诉人曾某甲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丁剑华

代理审判员李力

代理审判员冯洁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叶茂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