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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贩卖毒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光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又名微X),男,X年X月X日生。2004年1月14日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1年11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光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1月9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转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光山县看守所。

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18日零点左右,被告人吴某乘出租车到光山县X村X组以300元价格向胡某贩卖重约0.3g的冰毒一包。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某、王某、代某某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条、第某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日起至2012年5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何骁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晏方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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