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男,42岁。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梁某某酒后在尉氏县X村非法侵入被害人魏XX家中。
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补偿被害人魏XX现金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魏XX的陈述,证人梁某X、朱XX等人的证言,调解协议,尉氏县X镇派出所的证明及梁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某案发后与被害人魏XX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梁某某的刑期自2011年10月11日起至2011年12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杜俊豪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赵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