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壁市三联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X区X路X路交叉口东南角二楼。
法定代表人秦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徐某因与被上诉人鹤壁市三联房产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X区人民法院(2011)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河南省淮滨县X组。依照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由上诉人徐某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即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鹤壁市X区人民法院(2011)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虽被告徐某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淮滨县X村,但从上诉人徐某房产登记、变更信息,经营活动等情况,可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鹤壁市X区。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履行地即借款出借地、收到地均在鹤壁市X区,并有证人证言为据。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及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矿成
审判员翁仙峰
代理审理员苗国庆
二0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邢连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