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抢劫于2011年9月25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犯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1年10月9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抢劫罪,于2011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建国、崔湘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许某窜至开封县X镇县X街,在县X街都市之光网吧门口西20米处对于xx进行殴打,将于xx的白色手提包抢走,包内有现金77元,许某逃跑时被追上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于xx的陈述,证人邹xx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照某、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开庭审理时,被告人许某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予从轻处罚。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许某的刑期自2011年9月25日至2014年9月24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友才
审判员智伟
人民陪审员俎志勇
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郭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