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杨某与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赫山办事处毛家塘村X组。

委托代理人刘某,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宋志强,益阳市三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杨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曹某(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丽独任审判,2011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宋志强均到庭参加诉讼,原、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8月21、22日,被告分两次累计向原告共借款x元,并分别约定了还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收未果。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x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2010年8月21日的借条,拟证明被告于2010年8月21日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一月内偿还),且周爱军作为证明人在借条上签字;

证据2、2010年8月22日的借条,拟证明被告于2010年8月22日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两个月内偿还)。

被告辩称,被告并未向原告借现金,x元是因赌博发生的债务,这种债务应不受法律保护,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周爱军的调查笔录及证人证言,拟证明周爱军在被告给原告出具的x元的借条上签字作为证明人,当时听说这x元是赌债,对另外x元不知情。

证据2、王泽文的证人证言,拟证明被告赌博以及打欠条时王泽文均在场,被告给原告出具x元的借条是赌债,在赌博后几天写的,对另外x元不知情。

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以上证据进行了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两笔债务均是赌债,不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中的调查笔录有异议,认为被调查人“周爱军”写成“周爱群”,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对证据1中的证人证言有异议,认为周爱军作为证明人在借条上签字,对于原、被告之间的x元债务为赌债只是听说而已,不能采信;对被告的证据2有异议,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与证人所说的赌博并非发生在同一天,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

原告提供的两份证据中的证据2,被告虽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对原告的证据1,结合被告提出的证据1、2,因被告提供的证据1证人周爱军只是听他人说是赌债属传来证据,不可采信;被告证据2证人王泽文陈述的赌博与被告出具x元的借条并非发生在同一天,不具有排他性,且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写借条时并未受任何胁迫应知道其后果,故这两份证据均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认定,对原告的证据1依法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结合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被告于2010年8月21日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一个月内偿还,周爱军在借条上作为证明人签字;被告于同年8月22日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两个月内偿还。这两笔债务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借款,后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故酿成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向原告出具共计x元的借条后,曾向原告送了价值3400元的大米,被告同意在x元的借款中予以扣除。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分两次出具借条共计借款x元,且均约定了还款期限,原、被告之间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予偿还,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提出x元是赌债的意见,其中的x元债务,被告没有提出证据予以反驳,x的债务被告虽提出了证据,但证据的证明力均弱于原告提供的原始借据的证明力,故本院不予采信。在庭审结束后,原告要求在x元的借款中扣除3400元的货款,是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故被告应偿还原告本金x元。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曹某偿还原告杨某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自2010年10月2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限被告曹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被告曹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丽

二○一二年元月十日

书记员孙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