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
被执行人:郑某。
本院在执行刘某与郑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其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周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赵某
二0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何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