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
被执行人:何某。
本院在执行张某乙诉何某债务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何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和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张某乙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执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1995)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某乙
审判员赵某锋
代理审判员赵某
二0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何某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