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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樊某、申请再审人王某、毛某甲、毛某乙、毛某丙、毛某丁与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苏善令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女。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毛某甲,女。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毛某乙,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毛某丙,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毛某丁,女。

五申请再审人委托代理人窦银玲,濮阳市X区X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樊某,男。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姚某,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跻峰,河南金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君芳,河南金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善令,男。

申请再审人樊某、申请再审人王某、毛某甲、毛某乙、毛某丙、毛某丁因与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苏善令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濮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2011)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樊某,王某、毛某甲、毛某乙、毛某丙、毛某丁的委托代理人窦银玲,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君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0)濮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濮阳县人民法院(2009)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高卫东

审判员姚某艺

审判员曹明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金广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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