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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伟故意伤害一案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原上诉人(一审被告)陈建伟,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清丰县X村,原系该村党支部书记。2008年11月7日因涉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

原上诉人(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庆庄,男。

清丰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由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陈建伟故意伤害一案,清丰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5日作出(2009)清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陈建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庆庄医疗费等共计x.73元。王庆庄、陈建伟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19日作出(2009)濮中法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二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陈建伟仍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1年3月7日作出(2011)濮中法刑监字第X号再审决定书,决定本案由本院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再审。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清丰县人民法院(2009)清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09)濮中法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二、发回清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苏章臣

审判员高洪光

代理审判员姚文艺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苗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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