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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某与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鄂某,女,1963年8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东升,信阳市148法律服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谢某某,男,1969年6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汤玉学,河南程钢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鄂某因与上诉人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09)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鄂某及其代理人王东升,上诉人谢某某及其代理人汤玉学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查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拉砖事实不清,判决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09)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友成

审判员李在本

审判员万佳林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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