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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原告张某乙与原审被告侯某、原审第三人禹州市X区居民委员会第9组(以下简称东街X组)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梁军,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男,汉族。

原审第三人:禹州市X区居民委员会第X组。

代表人:杨某某,该组组长。

原审原告张某乙与原审被告侯某、原审第三人禹州市X区居民委员会第X组(以下简称东街X组)侵权纠纷一案,张某乙于2007年6月28日,以侯某为被告、以东街X组为第三人向禹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侯某停止侵权、拆除其侵权建筑的房屋。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0日作出(2008)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令侯某拆除其侵权建筑的房屋。侯某不服,向我院提起上诉。其间,因为侯某提起行政诉讼,该案被中止。2010年8月12日我院作出(2008)许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1年5月12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禹民一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张某乙诉讼请求。张某乙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0)禹民一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上诉费500元退回上诉人张某乙。

审判长杨某俊

审判员支伟泉

代理审判员吕军尚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贝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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