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村民。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太康县文化局职工。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接本院合法传唤后,未某某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9月,经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由被告抚养其儿子陈某帅、陈某乐。但是被告至今下落不明,不尽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三个子女一起由原告抚养,为有利于三个子女健康成长,现依法请求变更抚养关系,判决陈某帅、陈某乐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子女抚养费每人200元从2009年3月1日起至其年满18周某。
被告未某某,未某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07年9月11日,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婚生子陈某帅、陈某乐由原告周某某抚养至2009年3月1日后交由被告陈某某抚养。经判决生效后,从2009年3月1日至今,被告陈某某一直未某行抚养陈某帅、陈某乐的义务。令查明,陈某帅、陈某乐X年X月X日出生,现均随原告生活,原告周某某抚养陈某乐、陈某帅生活至今。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某,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附卷作证。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对婚生子陈某帅、陈某乐不履行抚养义务,对子女今后的生活成长不利,原告一直抚养陈某帅、陈某乐生活至今,其要求变更抚养权利及追索抚养费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婚生子陈某帅、陈某乐变更为由2原告周某某抚养。
二、被告陈某某支付原告周某某子女抚养费x元(每人200元,从2009年3月1日计算至2020年12月4日)。
以上判决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当庭给付。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天灵
审判员李振伟
审判员马连红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晨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