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0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五分局行政拘留,同年10月28日变更为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1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五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朱某某,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要变更管辖为由,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王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郭某功
审判员金永毅
人民陪审员李某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