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耿某。
被申请人孙某。
申请人耿某与被申请人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2011)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权利人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某,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受理后,依法向被执某人孙某送达了执某通知书,限期履行了本案案件款4684.8元,被执某人当场自觉履行了500元,双方协商将剩余的案件款4134.8元,随后逐月交纳1000元,后因家属有重大急病治疗花费较大,无力支付,本案申请暂缓到2012年2月9日执某,在2011年12月15日经本院支持调解下,双方同意和解执某,由被执某人孙某一次性支付案件款、诉某、执某、利息共计4250元,申请人耿某表示同意,本案件款当场兑付,该案现已执某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晓练
审判员吕刚
审判员马坚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袁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