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苌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罪于2009年8月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苌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紫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苌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08年9月份,被告人苌某某以代被害人李某某销售化肥为名,先后两次骗取李某某化肥70袋据为己有,每袋化肥价值160元,后被告人苌某某将骗取的化肥用于抵偿个人债务,现赃物无法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苌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苌某某供述、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及相关证据材料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苌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苌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苌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苌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3日起至2010年7月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非法所得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李某瑞
审判员张焱南
审判员赵睿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