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谢岳云,湖南火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株洲三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湘天桥沈家巷。
法定代表人熊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略),身份证号:(略)。(特别授权)
原告廖某诉被告株洲三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廖某诉称:2007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株洲三箭建设有限公司所属的御林逸景大厦项目经理部签订了购销合同,原告按约提供了木方等材料给被告,但被告未按约支付全部货款,特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货款x元,并承担延期付款违约金x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株洲三箭建设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但在调解中口头辩称:愿意协商偿还货款事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株洲三箭建设有限公司欠原告廖某货款x元,被告株洲三箭建设有限公司在2012年4月30日前支付x元给原告廖某,余款x元,于2012年6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廖某;
二、原、被告确认被告株洲三箭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廖某违约金x元,被告株洲三箭建设有限公司在2012年4月30日前支付x元给原告廖某,在2012年6月30日前支付x元给原告廖某;
三、若被告株洲三箭建设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协议一、二项所限定的任一时间支付原告廖某的款项,则被告株洲三箭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廖某的违约金x元,且原告廖某有权就本案全部标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若被告株洲三箭建设有限公司按本协议一、二项自动履行完毕,则原告廖某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诉讼保全费3220元,合计7770元,由被告株洲三箭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原告廖某已向本院预交,原告廖某同意由被告株洲三箭建设有限公司随最后一笔标的款直接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宏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申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