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36岁。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艳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底被告人李某虚报姓名以和XX县X村的王某明结婚为由,诈骗王某现金x元。
2011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以相亲为由,诈骗XX县X村孙某现金400元。
2011年9月份被告人李某以谈对象为由,诈骗一X县X村朱XX现金2200元及价值2000余元的金戒指、衣服等物。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退回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被害人王某、孙某、朱XX的陈述;证人沈X、尚XX、苏XX、赵XX、苏一X、方XX等人的证言;收到条三份及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李某积极退回全部赃款,且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范开尉
审判员杜俊豪
审判员孙某玲
二O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赵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