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
被执行人西安市山田果品饮料有限公司。
李某申请执行西安市山田果品饮料有限公司债务一案,执行标的为x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按19%分配付给李某x元,且李某同时表示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周至县公证处(2000)周证字第X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哲
二O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何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