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某乙。
被执行人西安市周至县轻工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巨某,系该厂厂长。
本院在执行赵某乙与西安市周至县轻工机械厂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本案执行标的是17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共付给赵某乙24万元。且赵某乙表示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民二终字第20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哲
二O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何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