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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戚某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戚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蔡某某,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志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戚某及其辩护人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中旬至今,被告人戚某伙同王新建(已判刑)多次向肖某某、田某某(另案处理)出售毒品杜冷丁。2010年11月30日,王新建在其家中向田某某出售杜冷丁针剂6支。当天,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对王新建家进行搜查时,查获杜冷丁针剂119支。经鉴定,杜冷丁针剂中检出海洛因、乙酰可待因、06-单乙酰吗啡、异丙嗪成分。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戚某之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戚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解称身体有病,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戚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戚某和王新建于2007年离婚后,二人经常在一起居住生活。2010年10月,被告人戚某向肖某某出售杜冷丁5支,2010年11月24日,田某某找到被告人戚某想购买杜冷丁,戚某从“四毛”处以每支15元价格购买了100多支杜冷丁和10支盐酸氯丙嗪注射剂放在平原新村X号楼X单元X号家中。并告知前夫王新建(已判刑)杜冷丁放置位置和价格,如果田某某来取货时不给钱不给货。2010年11月30日,王新建在其家中向田某某出售杜冷丁针剂6支。当天,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对被告人戚某住处(王新建家)进行搜查时,查获杜冷丁针剂119支。经鉴定,杜冷丁针剂中检出海洛因、乙酰可待因、06-单乙酰吗啡、异丙嗪成分。现被告人戚某因脑梗致面部抽风、供血不足、左侧肢体麻木在安阳市第某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戚某供述其于2010年10月向肖某某出售杜冷丁5支、2010年11月24日,田某某找到其想购买杜冷丁,其从“四毛”处以每支15元价格购买了100多支杜冷丁和10支盐酸氯丙嗪注射剂放在平原新村家中。并告知前夫王新建(已判刑)杜冷丁放置位置和价格,说田某某来取货时不给钱不给货。2010年11月30日,其让前夫王新建在家中向田某某出售杜冷丁针剂6支的事实与王新建供述其于2010年11月30日早上接到前妻戚某电话说一会有个女的来后收她100元钱将洗衣机上放置的烟盒(内有6支杜冷丁)给她,其按照前妻说的收钱给货后不久,公安民警上门搜查,查获毒品杜冷丁的事实相一致。

2、证人肖某某证实,2010年10月,其向被告人戚某购买杜冷丁5支。

3、证人田某某证实,2010年11月30日,其在被告人戚某家中购买杜冷丁针剂6支。

公安机关的搜查笔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物证照片、毒品检验鉴定报告、户籍证明、医院诊断证明、本院(2011)文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非法购买销售毒品,核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戚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其辩护人以其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四条、第某十七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戚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本案赃款赃物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金书

审判员胡科

人民陪审员杨仲梅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付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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