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株洲XX有限公司诉被告肖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株洲XX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袁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肖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XX有限公司诉被告肖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XX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肖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XX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XX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肖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XX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尹小玲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