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章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傅XX。
本院于2011年1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株洲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傅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尹小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傅XX自愿于三日内向原告株洲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的70%共计1477元;
二、原告株洲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修好房屋雨水管后,被告傅XX自愿于三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株洲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的30%共计634元;
三、原告株洲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尹小玲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