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刘长华,河南言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辛。
上诉人王某乙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丁、王某己、王某戊、王某庚、王某辛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长华、郭某丙,被上诉人王某丁、王某己、王某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王某庚、王某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某乙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637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长胡忠宇
审判员赵某伟
审判员郑宗红
二0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张慧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