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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翟书博、卫某某,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高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某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某委托代理人翟书博、卫某某,被上诉人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某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某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宪敏

审判员范亚玲

审判员张晔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代)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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