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常发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X镇。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克平,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东俊,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冶设计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X街X号附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旭,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磊,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上诉人常州常发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冶设计机械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常州常发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审判长刘超
审判员宁宇
审判员杨成国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黄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