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阳苗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镇。
负责人王XX。
委托代理人唐XX(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田XX,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乡。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麻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月4日受理申请执行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阳苗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田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田XX按协议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麻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周尚清
执行员胡国文
执行员熊吉富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周志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