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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阳苗族自治县支行与田某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阳苗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镇。

负责人王XX。

委托代理人唐XX(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田XX,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乡。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麻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月4日受理申请执行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阳苗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田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田XX按协议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麻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周尚清

执行员胡国文

执行员熊吉富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周志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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