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雷XX,女,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乡。
诉讼代理人田昌武,系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富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乡。
辩护人龙某某,系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富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自诉人雷XX以被告人刘XX犯重婚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雷XX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刘XX的刑事控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雷XX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人刘XX的刑事控诉,是自诉人雷XX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雷XX撤回对被告人刘XX的刑事控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骆军
审判员肖刚
审判员贺成党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张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