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男,汉族,住莆田市X区
被执行人福建莆田昌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X区
法定代表人翁++,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五日内自动履行义务,偿还给申请执行人陈某人民币x元,并承担预交诉讼费7324.26元、执行费8017元。被执行人福建莆田昌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福建莆田昌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的存款人民币x.26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陈某武
执行员蔡忠杰
执行员卓晶亮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