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邓州市X乡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郭建新,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王某某,男,1954年7月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显军,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邓州市X乡卫生院与王某某建筑工程某工合同纠纷一案,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0日作出(2008)邓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邓州市X乡卫生院不服,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院提起申诉。南阳市人民检察院院于2010年1月15日作出豫宛检民抗(2010)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0年4月21日作出(2010)南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对本案进行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指派王某明、张铮出庭。邓州市X乡卫生院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08)邓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新华
审判员李建新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0一0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牛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