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殷某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安阳殷某支行)三农客户部经理。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0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10日被逮捕。同年1月24日被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0日被殷某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1年11月25日被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殷某某、陈某某,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牛某犯受贿罪一案,于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作出(2011)殷某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牛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二、被告人牛某受贿所得赃款x元由扣押机关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被告人牛某不服,以“自己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殷某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振安
审判员张立永
代理审判员张鑫
二○一二年一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马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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