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于某
被告孙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
审判员欧阳云
二Ο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凡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