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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于某

被告孙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

审判员欧阳云

二Ο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凡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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