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县人,住湖南省XX市X组散户。身份证号码:x。
被告程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县人,住湖南省XX市X组散户。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XX诉被告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XX以双方亲友调解,要求给予女方一个改正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XX以给予女方一个改正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尹XX承担。
代理审判员陈强
二O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杜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