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临武县人,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曹某乙,系原告曹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黄建,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湖南省人,住(略)。
原告曹某甲与被告曹某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1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小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曹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建、被告曹某丙到庭参加诉讼。
现查明,2011年11月19日,被告曹某丙无证驾驶无牌小型普通客车在临武县X村曹某旭铁厂门口,因车辆驶出左侧路外,将原告曹某甲刮撞倒地。该事故经临武县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曹某丙负次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曹某甲为此在临武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2天,共花费医药费2762.5元,租车费220元。原告曹某甲要求被告曹某丙承担医药费2762.5元,护理费157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6元,营养费276元,住宿费690元,租车费220元,餐费1292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计x.3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曹某丙赔偿原告曹某甲医药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270元(该款当庭兑现),其余部分原告曹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曹某乙予以放弃。被告曹某丙对原告曹某甲家人因此事故毁坏被告曹某丙财物的行为不再追究,双方均不再就此事故产生任何争执。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元,由被告曹某丙承担50元,原告曹某甲承担53元。
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郑小平
二0一二年一月九日
代书记员邝静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