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袁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金晓,西峡县重阳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叶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韩清林,西峡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袁某某因与叶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峡县人民法院(2009)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6月24日作出豫宛检民抗(2009)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09年11月2日作出(2009)南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明、渠保营出庭。申诉人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金晓、被申诉人叶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韩清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过程中袁某某称,一、原审判决程序不合法。开庭传票和判决书均是同一家族人代签代收不是本人签收。二、责任划分不公平。双方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均是无证驾驶,应承担同等责任。三、被申诉人受伤花去医疗费5212.3元,现在还神志不清。
叶某某答辩称,一审判决程序实体均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审理程序违法。原审法院向袁某某邮寄的开庭传票及判决书均非当事人本人或其成年家属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峡县人民法院(2009)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尹庆文
审判员王中强
审判员王浩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兼)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