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乙,男,1970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略)。
被告魏X,男,1993年X月X日生,汉族,学生,住杨陵区X村。
被告穆X,男,1962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杨陵区X村。
被告穆X,女,汉族,现年47岁,农民,农民,住杨陵区X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乙与被告穆X、穆X、穆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乙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乙承担。
审判长崔灿
代理审判员王西江
代理审判员刘雨蓉
二0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彭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