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
被告董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董某2001年9月在广东打工时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系自由恋爱。2003年9月2日原、被告双方在(略)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系男到女方家落户。同年10月23日生育一子,起名董某。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为此,原告李某于2012年2月1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董某离婚。被告董某亦表示同意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无婚前财产,亦无婚后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董某离婚;
二、婚生子董某由被告董某直接抚养至成年,被告自愿承担婚生子的全部抚养、教育费。原告对婚生子享有探视权。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董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某
二0一二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卓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