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熊某与被告王某2001年1月在广东打工时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系自由恋爱。2002年1月8日在慈利县X镇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起名王某某。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为此,原告熊某于2012年2月3日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被告王某亦表示同意离婚。
另查明,原告的婚前财产有:高组合柜1套、矮组合柜1套、写字台1张、21英寸长虹彩电1台、棉絮3床。原、被告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熊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婚生女王某某由被告王某直接抚养至成年,被告自愿承担婚生女的全部抚养、教育费。原告熊某对婚生女享有探视权;
三、原告的婚前财产(详见查明部分)自愿赠给婚生女王某某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钰
二0一二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卓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