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平顶山市银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X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道灵,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发强,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农业局。住所地:平顶山市X区X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松雅,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穆振豪,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平顶山市X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该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上诉人平顶山市银鑫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鑫公司)与上诉人平顶山市农业局(以下简称市农业局)及被上诉人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银鑫公司于2008年12月1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市农业局赔偿损失4000万元,市政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由市农业局、市政府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审法院经审理于2010年10月21日作出(2009)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银鑫公司与市农业局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银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肖道灵、刘发强,市农业局的委托代理人刘松雅、穆振豪,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平顶山市银鑫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平顶山市农业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14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马军杰
审判员赵某香
代理审判员魏某莲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江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