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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与孙某某离婚纠纷案
时间:2001-12-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东民终字第374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东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现在临沂市监狱服刑。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女,汉族,刘某甲之母。

委托代理人綦朝霞,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孤东采油厂特车大队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树辉,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刘某甲因离婚不服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01)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一案中,上诉人刘某甲的委托代理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贯英

代理审判员纪红广

代理审判员王海蓉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周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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