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东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现在临沂市监狱服刑。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女,汉族,刘某甲之母。
委托代理人綦朝霞,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孤东采油厂特车大队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树辉,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刘某甲因离婚不服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01)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一案中,上诉人刘某甲的委托代理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贯英
代理审判员纪红广
代理审判员王海蓉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周爱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