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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谢某、肖某与被上诉人地矿梧州地质工程勘察公司、蒙山县永安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谢某之妻),女。

委托代理人陈桂涛,梧州市X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共同委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地矿梧州地质工程勘察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桂强,广西彤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丽凤,广西彤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蒙山县永安新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蒙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蒙山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蓝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蒙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

上诉人谢某、肖某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梧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地矿梧州地质工程勘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万某、被上诉人蒙山县永安新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蒙山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梧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梧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43元,由本院退还给谢某、肖某。

审判长周春兴

审判员覃祥

代理审判员朱卓慧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梁金玲

张芷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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