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1)东中行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主任。
被执行人玛琅居委会。
申请执行人于2001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建行处字(2001)X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东建行处字(2001)X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执行。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审判长宋子美
审判员侯丽萍
代理审判员张晓丽
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