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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建设委员会申请行政执行案
时间:2002-01-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东中行执字第43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1)东中行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主任。

被执行人玛琅居委会。

申请执行人于2001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建行处字(2001)X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东建行处字(2001)X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执行。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审判长宋子美

审判员侯丽萍

代理审判员张晓丽

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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