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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甘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城法刑初字第x号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甘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1年12月8日以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城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仁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福建人朱某到城口县收购国家一级保护珍稀植物红豆杉,与城口县X村民周某结识,周某为谋利在重庆大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X乡所属的范围内收购红豆杉,导致岚天乡X村民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

2010年9月,岚天乡X村支部书记刘某将三河村村民非法采伐岩杉树(红豆杉)的情况报告给被告人甘某,但被告人甘某没有引起重视,既没有进行适当的防护,加强管理,亦没有向相关领导汇报,并且两次在没有检查周某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放过周某用长安车装运的木料,其中一次车内装有三株红豆杉。

2010年10月,周某委托汪某将被告人甘某约到县城吃饭。其间,周某表示了对被告人甘某的感谢,并提出还要继续在岚天乡收购红豆杉及其他木料,被告人甘某没有明确制止,且在事后对周某非法收购红豆杉及其他木料没有进行阻止,导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X乡范围内的国家一级保护植物红豆杉被非法采伐66株。城口县人民法院已对非法采伐、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30人追究了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甘某的户口证明,被告人甘某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证人的证言;林业部林办[1993]X号文件;城口县林业局城林文[2005]X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X号文件;重庆大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证明;重庆大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X区划图;城口县林业局城林文[2005]X号文件;城口县人民政府城府发[2010]X号文件;城口县林业局城林函[2010]X号、X号;城口县林业局城林函[2011]X号、X号文件;重庆市城口县林业局证明;城口县林业局城林函[2010]X号文件;城口县人民政府城府[2010]X号文件;中共岚天乡委员会岚天委发[2010]X号文件;甘某林业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城口县X乡人民政府证明;城口县人民法院(2011)城法刑初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身为城口县X乡农业服务中心分管林业的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对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制止不力,导致其管理的辖区国家一级保护植物红豆杉被非法采伐66株,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公诉意见予以采纳。城口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甘某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内量刑,其量刑建议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予以采纳。为了保护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不遭受重大损失,打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甘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扬超

审判员廖帮明

审判员于欢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程佳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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