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税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X区翠竹南里X号X-X-X。
法定代表人:纪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宏宇,辽宁中宇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窦彦民,辽宁中宇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X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常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蔚东,辽宁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滕扬,辽宁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税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技术合同纠纷一案,大连税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沈中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连税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大连税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大连税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2000元,减半收取为2,1000元。由上诉人大连税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越飞
审判员郭某
代理审判员刘善超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彭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