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简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xx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毛xx,xx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xx县人,农民,住xx市X组。。
委托代理人魏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市xx县退休教师,住xx市X镇街道,
原告简某与被告杨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罗光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简某诉称:2011年2月8日6时50分许,被告杨xx驾驶渝x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永川区X路X路段时,因采取措施不当,致车辆侧翻,导致车上7人不同程度受伤。事后双方达成对医药费、护某、生活费、误工费、续医费、交通费达成赔偿协议,对原告的伤残赔偿未作处理。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续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x元。
被告杨xx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该事故的赔偿双方已于2011年3月8日达成协议,由原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x元,被告不应再赔偿原告任何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简某于2011年2月8日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产生的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扣除被告杨xx已赔偿的外,由被告杨xx再一次性赔偿原告简某7000元,其余经济损失原告自愿放弃。被告杨xx于本调解协议签字时支付5000元,余款2000元于2012年6月底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简某负担50元,被告杨xx负担15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罗光模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冷洪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