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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东营市交通局运管行政事实案
时间:2002-02-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东中行初字第1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2)东中行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青州市X镇X村农民,住(略)。

被告东营市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局长。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东营市交通局运管行政事实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2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宋子美

审判员侯丽萍

代理审判员焦伟

二00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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