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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1年8月29日变更为监视居住(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3月间,通过被告人卢某介绍,同案人周某某(不起诉)以1800元向他人(主体身份不清)购买一辆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均被人为磨掉的豪爵x-8二轮赃摩托车。经仙游县价格认证某心价格认证,该车价值人民币3840元。

另查明,案发后,涉案赃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被告人卢某在介绍销赃过程中违法获利人民币30元,本院审理期间,其已主动向本院退出上述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仙游县司法局对其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认为其悔罪表现差,建议适用监禁刑;其所在地的村委会出具证某表示愿意派员对其承担帮教责任,落实监管措施。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某押物品照片,书证某游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某、工作说明、不起诉决定书、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帮教证某、交款凭证,证某林某、张某某的证某,被告人卢某及其同案人周某某的供述,仙游县价格认证某心关于赃物摩托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某证某,经庭审质证某实,足以认定。司法局关于被告人卢某悔罪表现差,建议适用监禁刑的意见,与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不符,且其已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介绍销售摩托车1部,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卢某庭审中能自愿认罪,赃车已被追回,并能退出违法所得、缴纳罚金,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和帮教条件,可予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管制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被告人卢某向本院退出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三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刘培玲

二0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蔡瑜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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