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甲与李某乙轻钙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2-02-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东民终字第28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东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广饶县X镇X村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梦吉,广饶众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广饶县X镇X村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健,广饶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轻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饶县人民法院(2001)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梦吉、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1995年买卖轻钙计款5600元,1996年2、3月份,上诉人退回被上诉人部分货物计款2650元,尚欠被上诉人货款2950元,从此被上诉人未向上诉人主张过权利。2001年10月9日,被上诉人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处理此纠纷。

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买卖关系明确,被上诉人已按约履行合同,上诉人应当支付货款。上诉人主张其收货并出具欠条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因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上诉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被上诉人货款2950元。二、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4元,由上诉人负担128元,被上诉人负担76元。

李某甲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其主要理由是: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出具欠条的行为是作为合伙企业的广饶县X镇华联橡胶厂保管员的职务行为,该厂原法定代表人李某敬的证言对此已予证实。上诉人出具的欠条上的欠款为5600元,被上诉人主张退回了部分货物扣去欠款2650元,但被上诉人对该主张并未提供证据证实。二、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被上诉人应自退货之日起2年内主张权利。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李某乙辩称,原审判决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正确。

另查明,广饶县X镇华联橡胶厂是上诉人与李某敬等人开办的合伙企业,该企业已被吊销营业执照。1995年11月11日,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出具了欠条一张,内容为:欠到轻钙款伍仟陆佰元在圣。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在收货并出具欠条后,上诉人因货未用完又将剩下的部分货物给被上诉人运回计款2650元,但被上诉人未提交证实予以证实。上诉人认可给被上诉人退回了部分货物,并主张退货的原因是被上诉人的轻钙质量不合格,但上诉人也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其主张。上诉人主张其出具欠条的行为是作为原合伙企业保管员时的职务行为,并提交了原合伙人李某敬等人的证言,对此被上诉人认为证人应某庭作证,对上诉人提供的李某敬等人的证人证某被上诉人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出具欠款5600元的欠据一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主张其出具欠条是职务行为,因原始欠据系上诉人以其本人的名义出具,欠据上并未加盖广饶县X镇华联橡胶厂的公章,上诉人虽然提交了有关证人的某言,但这些证人在某、二审中均未出庭予以证实,且被上诉人对这些证人的某言均不予认可,故上诉人的该主张因其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如果此款确系由上诉人等人合伙开办的广饶县X镇华联橡胶厂所欠,上诉人作为合伙人之一,在偿还该欠款后,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就其超过自已应承担的合伙债务,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因被上诉人主张在上诉人收货并出具欠条后上诉人又退回了部分货物计款2650元,上诉人也对退回部分货物这一事实不予否认,只是主张对退货一事不很清楚,故原审判决判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欠款2950元并无不当。因上诉人出具的欠条中无具体的还款期限,且无证据证实在退还被上诉人部分货物后双方对还款期限有明确的约定,故对上诉人关于本案已超过诉讼时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4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温刚

审判员杨秀梅

代理审判员刘国海

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蓬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