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县人,××县国土资源局××国土所所长,住(略)。身份证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县人,住(略)。现住××省××市××区×××村散户。身份号码:×××××××××××××××××××××。
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2009)株县法民一初字第750-X号“驳回管辖异议”民事裁定,以“上诉人的住所地不在株洲县,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本案应该由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管辖”等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中,被上诉人陈某某的身份证载明的住址为湖南省株洲县X镇城镇城散户X号,除此之外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其居住在株洲市石峰区农药化工厂生活区三栋X室。故株洲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将本案移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某
代理审判员罗慧虹
代理审判员成静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汪艳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