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樊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某某,身份不详。
原告樊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5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用于家庭生活,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x元及其利息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张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案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樊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0元,退还原告樊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建丽
人民陪审员董青梅
人民陪审员武金萍
二○一○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王秀香